第七部分,科技查新《查新咨询专家》

科技小新
2024-03-17

7.查新咨询专家

查新规范.jpg

查新机构应当建立查新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查新咨询专家的作用,以提高查新质量。
7.1应当具备的条件 查新咨询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3)对查新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这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4)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
(5)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
7.2 选择原则
(1)参加查新咨询工作的专家由查新机构聘请。
(2)所聘请的查新咨询专家应当熟悉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
(3)查新咨询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不得担任查新咨询专家。下列人员被视为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 ①查新项目课题组成员; ②查新项目课题下达单位或者课题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③成果转让方、使用方的工作人员。
7.3 行为规范
查新咨询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参与查新,不得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此前提下,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独立地向发出聘请的查新机构提出查新咨询意见。
(2)在向查新机构提供查新咨询服务(文字的或者口头的)时,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掺杂私利。
(3)维护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关于查新项目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查新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他人的科技成果。
(4)不得向查新机构明确指定的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披露关于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和查新结论。
(5)不得以个人身份接触查新委托人、成果完成人、成果使用者(购买方、受让方)、课题组成员、课题下达者或者课题委托者,如确需核实补充某方面信息,可向查新机构提出要求。
(6)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关于某些特征的结论和判断;也不能使用、依赖未经充分依据支持的、认为这些特征综合在一起可能会使查新项目的查新结论最好化或者最差化的判断。
(7)应当在与查新机构商定的时间内完成查新咨询事务。
(8)提供的查新咨询意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查新项目及其相关情况的实际,不得误导。查新咨询意见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使得查新机构能够正确理解。
(9)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查新机构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有关查新的咨询费或者有价物品。
7.4 法律责任
(1)查新咨询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咨询意见无效。
(2)查新咨询专家违法提供查新咨询服务或者因过错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出聘请的查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查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查新咨询专家追偿。
(3)查新咨询专家在咨询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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